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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72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洪俊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29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聲請減刑之附表編號3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所載,與其餘附表編號1、2已裁定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3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2、3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3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其餘附表編號1、2已裁定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洪俊誠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729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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