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聲減字第21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2年4月初某日至92年6月15日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95年12月20日以95年度訴緝字第462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毒偵字第221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於96年1月25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