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1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14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9月29日犯傷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867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112號),判處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