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3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30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號7樓之2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公共危險等罪,均減為如附表所示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之公共危險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本院經核相關卷證後,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