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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4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八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五日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三○二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二八六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九月,並於九十五年九月十八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四十一條第一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清洲

              書記官 沈筱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45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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