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4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八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五日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三○二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二八六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九月,並於九十五年九月十八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四十一條第一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修正前),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