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5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59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巷六弄八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三九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所列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壹月,褫奪公權陸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與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且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刑,復經本院以九十五年聲字第四二八五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三月確定。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犯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