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6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三所載,與如附表所列編號二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間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如與附表所列編號2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