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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16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莊秋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16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三一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五日,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五一二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五九○九號),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秋燕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162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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