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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43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莊深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43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戒治所戒治中)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6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搶奪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搶奪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搶奪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莊深淵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431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