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4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43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國民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聲減字第六六一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3「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欄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又就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不應減刑之罪(各經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二月確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一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