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82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廖慧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82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101號、94年度執字第7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6所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併科罰金新台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其上開所犯肆罪經減得之有期徒刑部分與如附表編號5所列之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壹月又拾伍日,併科罰金新台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五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附表編號4「犯罪日期年月日欄」應更正為「93.12.15、16、26、27」;又附表編號5「犯罪日期年月日欄」應更正為「93.10.26」)。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6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如附表編號1、2、3、4經減得之刑與如附表編號5所列之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就如附表編號6部分減得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42條第2項(修正前)、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廖慧如

書記官 王美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821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