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9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931號
- 聲請人
-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九十六年聲減字第七一八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三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所犯之數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犯之罪均合於減刑條例之規定,爰依法聲請就附表編號一、二、三之罪所處之刑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卷證,本件聲請予以減刑部分即附表編號一、二、三之罪,於法相合,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