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6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67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7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5月初某日起至95年11月28日止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425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3975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在案(詳附表)。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