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7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78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另案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八○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如附表編號一、四所示業經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拾伍日,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二、三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所犯該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
一、四所示業經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