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78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唐敏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787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另案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八○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如附表編號一、四所示業經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拾伍日,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二、三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所犯該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如附表編號

一、四所示業經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唐敏寶

書記官 賴玉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787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