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7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779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0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1年4月30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豐原簡易庭以91年度豐交簡字第489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1511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確定;惟其因於緩刑期間內,即95年5月24日復犯公共危險罪,而經本院於96年7月24日以96年度撤緩更字第14號裁定撤銷其上開緩刑宣告,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