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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交簡字第四八九號

肇事遺棄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游文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豐交簡字第四八九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一五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害而逃逸,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甲○○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犯後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楊曜彰達成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寬諒,經此案科刑教訓後,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予宣告緩刑四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三  日

法 官 游 文 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九十一年度豐交簡字第四八九號於民國 91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肇事遺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