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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02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黃裕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02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八一五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刑,並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各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如附表編號1、3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十一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裕仁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025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