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0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03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8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附表所列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經本院96年度中簡字第174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