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89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0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3、4、5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各減為如附表編號1、3、4、5所示之刑;又因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捌月又拾伍日,褫奪公權捌年。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五罪,先後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各判處罪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4、5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其所犯此部分之罪,復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