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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林學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0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國民

           號

上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被告甲○○自行繳納現金後,已當庭准予交保飭回,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一份在卷可稽。

二、茲該被告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五六三六號)後,經本院依法傳、拘均未到案,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學晴

書記官 賴淵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0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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