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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76號

違反稅捐稽徵法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陳慧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876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本院於97年4 月2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六行關於「即新臺幣壹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即新臺幣玖佰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六行關於「即新臺幣壹仟元」之記載顯係誤寫,惟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並無影響,爰依上開說明更正為「即新臺幣玖佰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慧珊

書記官 施玉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76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稅捐稽徵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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