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87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本院於97年4 月2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六行關於「即新臺幣壹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即新臺幣玖佰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六行關於「即新臺幣壹仟元」之記載顯係誤寫,惟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並無影響,爰依上開說明更正為「即新臺幣玖佰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