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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8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柯雅惠柯雅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2183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注射針筒貳支、藥杓叁支及殘渣袋拾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曾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1170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民國95年3月9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95年11月15日假釋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二)甲○○因90年間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6071號裁定送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經評定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1年9月12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毒偵緝字第16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甲○○猶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6年5月14日10時許,在其住處即臺中縣大肚鄉○○村○○路○段87巷2弄15號,以將海洛因粉末摻水置入針筒後注射血管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嗣後為警於96年5月15日15時35分許,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在前開住處查獲,並扣得使用過之注射針筒2支、藥杓3支及海洛因殘渣袋11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 條、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

外,不得上訴。五、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柯雅惠

   書記官 鍾小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

書記官 鍾小屏

書記官 鍾小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183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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