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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7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郭瑞祥郭瑞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2279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15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之注射針筒壹支及殘渣袋壹個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33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民國95年8月13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又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同法院裁定強制戒治1年,嗣又經同法院裁定停止強制戒治並付保護管束,於90年8月20日保護管束期滿。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6年5月25日12時50分許,在臺中縣清水鎮○○○路50號甲南陸橋,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經警於同日12時55分許,在上址查獲,並扣得注射針筒1支及殘渣袋1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郭瑞祥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郭瑞祥

書記官 賴亮蓉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279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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