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5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56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具 保 人 甲○○○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十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經拘提亦未獲,此有送達證書七紙及司法警察拘提被告未獲之報告書二份附卷可稽,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7年3月27日以投檢治賢97助78字第05820號函覆本院載:「經派警往拘,據報:按址前往拘提未獲,經查被告分別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中,致無法代拘到案」等字。足徵被告已經逃匿,爰依法裁定沒入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