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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10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洪堯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410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五四一一號),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空包裝重零點參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乙○○前於民國九十三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嗣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再於五年內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四九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七五七號判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五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二五六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六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三月,嗣經假釋付保護管束,並經減刑,於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已執行完畢。

㈡、詎乙○○猶不知悔改,亦不思徹底戒絕毒品,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經依法追訴處罰後,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凌晨零時許,在其臺中市○區○○里○○路二之十二號住處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嗣於同日晚上八時許,為警在臺中市○區○○路四段二三三巷八號前查獲,並扣得海洛因一小包(含空包裝○.三四公克)。經警採尿送驗呈海洛因代謝物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審判長法 官 洪堯讚

書記官 沈慧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107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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