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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9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郭瑞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98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具 保 人 丙○○

具 保 人 甲○○

上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以認罪協商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96年2月11日被查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日命具保新臺幣 (下同)1 萬元,由具保人丙○○繳納現金1萬元後,已將被告釋放;被告復於96年2月28日被查獲,經本院於同日命具保5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5萬元後,亦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郭瑞祥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98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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