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9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具 保 人 丙○○
具 保 人 甲○○
上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以認罪協商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96年2月11日被查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日命具保新臺幣 (下同)1 萬元,由具保人丙○○繳納現金1萬元後,已將被告釋放;被告復於96年2月28日被查獲,經本院於同日命具保5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5萬元後,亦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