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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0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洪俊誠林念祖鄧敏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809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6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96年 1月10日某時,在臺中縣后里鄉○里村○○路583巷18號住處,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之行為。又基於反覆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6年1月6日起至 1月10日止,亦在上址住處內,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多次之行為。嗣於96年 1月12日凌晨零時30分許,在臺中市西屯區吉本巷17號前其所駕駛之7870- PS號車內睡覺時,為警攔檢盤查而查獲,並在前開自用小客車內,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6包(毛重13.6公克)、吸食器1組及電子秤 1個。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等語。

二、惟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涉嫌「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自96年1月10日起至96年2月5日8時許止,在臺中縣后里鄉○○路 583巷18號住處等處,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另自96年1月7日起至96年2月5日11時許止,在上址住處,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多次。嗣於96年2月5日12 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175號『威尼斯汽車旅館』為警查獲」之犯罪事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 854號提起公訴,並於96年3月1日分由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 738號案件受理等情,業有本院依職權查得之前開起訴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既因同一犯罪事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先於本件繫屬於本院在案(按:本案係於96年3月7日繫屬),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為本件公訴不受理判決之諭知,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 俊 誠

法 官 林 念 祖

法 官 鄧 敏 雄

書記官 黃 士 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09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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