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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40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陳姵君陳姵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緝字第407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現另案於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286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2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蔡宜晴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注射針筒壹支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於民國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台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2年8月6日釋放出所後,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2年8月13日以92年度毒偵字第19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4年9月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及6月,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現正執行中)。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反覆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自95年9月中旬起至同年12月19日19、20時許,在台中市○○區○○路一段35號其公司房間內等處,以將海洛因加水,再以注射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嗣為警於同年12月19日21時許,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在上址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注射針筒1支。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不得上訴。五、如有右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陳姵君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法 官 陳姵君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407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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