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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305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鍾堯航劉麗瑛巫淑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附民字第305號

原告
乙○○
被告
丙○○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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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巫淑芳

                   書記官 王麗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305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