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25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256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另案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10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搬運 、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