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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259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莊深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259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台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72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莊深淵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2591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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