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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575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莊秋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57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七六○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臺中市警察局中市警交字第GD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存根聯上偽造之「甲○○」署押各壹枚(計貳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七行「收受通知者聯簽章欄」後應補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及同行「署名」之後,補載「(為複寫型式,複寫至存根聯上「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及證據應補充「證人李惠玲於警詢之證述」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事訟訴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莊秋燕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
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簡字第575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