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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614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楊曉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交聲字第614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

受處分人
甲○○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豐原監理站民國97年2月4日所為之處分(豐監稽違字第裁63-HD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關於吊扣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拾貳個月部分撤銷。

甲○○自用小客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吊扣小型車駕駛執照壹年。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駕駛車牌號碼8456-LC號自用小客車,於民國97年1月20日14時46分,在臺中縣豐原市○○○路116號,因「酒精濃度過量駕車經當場以酒測器呼氣測試值為每公升0.30毫克」之違規,經臺中縣警察局交通警察隊以中縣警交字第HD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故本站於97年2月4日以豐監稽違字第裁63-HD0000000號裁決書,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異議人吊扣其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1年、罰鍰新臺幣 (下同)19500 元並施以道安講習,於法並無不合等詞。

二、異議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人當時違規是駕駛自小客車,理應吊扣自小客車駕照,不應吊扣職業聯結車駕照,且本人目前僅能依靠該駕照為職業,吊扣駕照將嚴重影響生計,請求撤銷原處分關於吊扣駕駛執照部分(罰鍰及道安講習部分未據受處分人異議)等語。

三、按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不得駕車;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標準,處汽車駕駛人罰鍰1萬5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駕駛執照1年,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業於94年12月14日修正,並自95年3月1日施行,修正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扣或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而修正後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查,該條文修正前,其原提案修正條文為:「汽、機車駕駛人,因違反本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時,吊扣或吊銷其違法或違規當時所駕駛車輛之駕駛執照。」立法理由略以:「原條文將違法或違規駕駛人所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一併吊扣或吊銷,失之過酷,影響人民工作及生活甚鉅,爰修正之」等語,是以其立法意旨在於違規行為對道路交通秩序之維持及道路交通安全已生較大之影響,故規定吊扣或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以限制其繼續駕車行駛道路之權利,其係屬駕駛行為之限制,並不因所持駕駛執照種類不同而有所差異。而最後通過之修正條文,係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原有條文中之「吊扣或」3字刪除各情,有立法院交通委員會94年10月5日台立交字第0942400153號函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審查報告可參(參立法院公報第94卷第70期第135至138頁)。則參照上開立法理由及立法經過,依修正後之條文,按上開規定受「吊銷駕照」處分者,仍維持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至於受「吊扣駕照」處分者,則僅「吊扣」其違法或違規當時所駕駛車輛之駕駛執照,不再吊扣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此觀之立法理由及立法經過至明(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交抗字第136號、第648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異議人對於在上開時、地駕駛自小客車經警檢測其酒精濃度超過標準(酒測呼氣值達每公升0.30毫克)之違規行為並不爭執,且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書及原處分機關之裁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其前開違規行為固堪以認定。惟異議人係因駕駛自小客車而違反前開交通法規,原處分機關僅得吊扣「其」(指小型車)駕駛執照1年,受處分人雖領有職業聯結車之駕駛執照,然依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規定,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時,已不得再吊扣受處分人所持有各級車類之駕駛執照,業如前述。原處分機關裁處吊扣其普通大貨車駕駛執照,顯已逾越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之規範意涵及範圍。

五、準此,原處分機關未考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8條規定之修正意旨與內涵,竟仍吊扣異議人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即有違誤。是本件異議為有理由,原處分關於裁處吊扣異議人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12個月部分,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並就撤銷部分改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處罰。至原處分機關另裁處異議人罰鍰及施以道安講習部分,聲明異議意旨並未指摘及此,本院即無由就罰鍰部分處分併予審酌,附此敘明。至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結合自小客車駕駛執照如何「吊扣」其中一部分,係屬執行方式之問題,但不能因執行稍有困難,即置立法修正通過之條文不予遵守適用,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楊曉惠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聲字第614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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