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交訴字第3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交訴字第32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因肇事逃逸等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