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5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53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由被告甲○○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甲○○經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