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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3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楊文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230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具 保 人 甲○○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繳納保證金,茲被告逃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經合法傳喚均未到庭,又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本院合法傳喚亦未協同被告到庭,此有送達證書、拘提函、拘提未獲報告書及具保人出具之刑事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附卷可稽,是被告顯已逃匿無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文廣

書記官 葉泰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30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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