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324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號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96年度偵字第293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7年3月18日死亡,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戶籍謄本各1件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