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490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490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6519 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乙○○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變造特種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經變造之「甲○○中華民國小型汽車學習駕駛證」上乙○○之相片壹張,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經變造之「甲○○中華民國小型汽車學習駕駛證」上乙○○之相片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 月、4 月確定,嗣與所犯搶奪罪所處之有期徒刑1 年2 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再經法院裁定減刑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於民國96年7 月16日期滿執行完畢。其明知綽號「小胖」之蔡網原所交付之「甲○○中華民國小型汽車學習駕駛證」1 張係來路不明之贓物(係蔡網原於96年9 月1 日某時,在停放於臺中縣潭子鄉○○路30巷10號前之車號7P-8 831號自用小客車內竊取,其所犯竊盜罪業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406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竟仍於96年11月間某日,在其位於臺中縣大雅鄉○○村○○路416 巷25號之住處內予以收受。嗣乙○○另行起意,於同年12月間某日,在上開住處將其自己之照片黏貼在上開學習駕駛證照片欄位上予以變造,足以生損害於甲○○本人及公路監理機關對證照管理之正確性。嗣經警方於97年3 月21日,持本院97年聲搜字第1528號搜索票,至臺中縣大雅鄉○○村○○路416 巷25號搜索,扣得經變造之「甲○○中華民國小型汽車學習駕駛證」1 張,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被害人甲○○於警詢中之指述。
㈢證人蔡網原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㈣臺中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
㈤扣案經變造之「甲○○中華民國小型汽車學習駕駛證」1 張。
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
㈡刑法第212 條、第34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 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49條第1項: 收受贓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