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5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簡上字第57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之1號
上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549
號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案號:台灣台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9695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
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71條之規定,不待其陳述,由檢察官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案經本院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理由及適用之法條(如附件)。被告雖具狀上訴,惟未表明上訴理由,僅於上訴狀空言不服原審判決,且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均未到庭,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1條、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