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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57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林慧英陳慧珊戴嘉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簡上字第57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之1號

上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549

號中華民國97年5月27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案號:台灣台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9695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

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71條之規定,不待其陳述,由檢察官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案經本院理結果,認第一審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理由及適用之法條(如附件)。被告雖具狀上訴,惟未表明上訴理由,僅於上訴狀空言不服原審判決,且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均未到庭,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1條、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戴嘉慧

書記官 劉晴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576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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