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3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132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2401、27628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就被告甲○○部分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就被告甲○○部分之記載(如附件)外,並據被告甲○○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