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4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49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熊賢祺律師
洪嘉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673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犯強制未遂罪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附件),並增引被告甲○○於本院之自白為證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4 條第2項、第1項、第309條第1項、第25條第2 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