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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800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柯志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800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7228 號;本院原案號:97年度易字第276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為違背公務員查封之標示效力之行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事實欄第1行「293 」後加「、294 」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3
    9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
    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
    9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柯志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論罪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139條
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
效力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800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