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1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47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減為如附表編號一所載之主刑。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犯罪減刑後之主刑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