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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9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唐敏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93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聲請減刑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如附表編號一、

二、三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如附表編號四、五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所犯該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分別就如附表編號一、二、三及編號四、五所示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修正前),裁定如主文所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唐敏寶

書記官 賴玉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93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