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32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22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所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5、6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4 所載之罪,係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5 、6 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