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1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293號)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4 所示之罪,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所犯如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1 、2 、3 、4 、5 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如附表編號1 、2 、3 、5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1 、2 、3 所示之罪與如附表編號4 所示不予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再就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