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05號
- 聲請人
- 即
- 選任辯護人
- 乙○○律師
- 被告
- 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上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96年度易字第6401號),聲請停
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伍拾萬元,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
二、茲聲請人乙○○律師以被告之辯護人身分,聲請停止羈押,,本院核閱相關卷宗後,認應准予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五十萬元後,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