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4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42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3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本院民國97年度簡字第774號、本院 97年度中交簡字第1895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