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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23號

搶奪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高英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23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樓

          (羈押現於台灣台中看守所)

      乙○○

          (現羈押於台灣台中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等因搶奪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第1項第5款、第6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3 月11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6月1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高英賓

書記官 司立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23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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