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訴字第34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號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2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蕭璧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注射針筒壹支、殘渣袋壹個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強制戒治,於民國89年3月24日停止強制戒治付保護管束,於同年9月12日執行期滿,並另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然其猶無法戒絕毒癮,又於前開強制戒治釋放後,於5年內之93、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經法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9日確定,於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毒品之犯意,於96年11月14日下午3時55分許為警查獲往前回溯之72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同年11月14日下午3時55分許,在臺中市○○區○○街214巷2弄14號住處,為警查獲,並扣得注射針筒1支及空殘渣袋1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2項第2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